沈先生参加积分兑换手机活动后,以优惠价格购得高级手机。在支付一段时间电信费后,沈先生拒绝继续足额付费。日前,闵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:沈先生支付电信费4474.40元,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474.40元。
2003年9月20日,沈先生委托他人与上海移动通讯有限公司签订“百样精彩”积分兑换手机活动协议书。协议规定,移动公司以优惠价向沈先生提供“诺基亚”手机一部,沈先生承诺连续两年使用移动公司服务,在此期间每月通信费不低于300元。
从2004年6月起,沈先生未足额缴纳电信费用,移动公司于今年5月向法院起诉,要求他支付拖欠的电信费4474.40元,并支付逾期违约金6000元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移动公司的要求于法有据,但该公司主张的逾期违约金过高。据此,法院作出上述判决。
作者:杨克元 陆一波












